您好,欢迎来到你我贷! 免费注册 登录
我的账户 | 新浪微博 | 联系你我贷 | 帮助中心
你我贷

车辆质押典当纠纷(9)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11月09日 13:36 来源:互联网

所以,本案中,典当行不但空白了利息、综合费用等项目,而且预先扣除了不明确项目的费用,这些无疑在其收回借款过程中,增加了更多的法律障碍。

(二)法律风险分析

由此,可以看出在合同中对于利息、综合费的明确、规范约定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在实践中,利息、综合费利益丧失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典当借款合同仅约定利率,未约定综合费率(含将综合费率项目空白情形)。

实践中,很多典当行在与当户签订典当借款合同时,不约定综合费率或将综合费率项目空白,而仅仅约定月利率,事实上是将综合费率并入利率中收取。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典当借款利率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率计算确定的,即典当借款实际上实行的是法定利率制。这个利率水平对典当行并没有太大的吸引力,然而《典当管理办法》确定的典当借款利率水平又不宜突破,在这个利率水平之上的部分可能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典当行不与当户明确约定综合费率标准,而将综合费率并入利率中,可能会面临如下两种法律风险:1、当户和人民法院有理由认为,典当行和当户未约定综合费率或综合费率是零,利率有法定限定,那么对于超过法定利率的部分,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2、典当行有预扣综合费的惯例,如人民法院不支持综合费的主张,那么典当行预扣的金额将被认为是利息,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金额将依据实际发放金额确定,典当行将因此丧失利息、综合费的预期利益。

2、典当借款合同仅约定综合费率,未约定利率(含利率项目空白情形)。

典当借款的综合费率,《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最高额限制,即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最高不超过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最高不超过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最高不超过24‰。典当行应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与当户协商确定,超出上述标准的综合费率可能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典当借款合同仅约定综合费率,不约定利率(含利率项目空白),而将利率计入综合费率中不予区分,当户和人民法院有理由认为,典当借款合同的利率是零,而综合费率超过规定标准,对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典当行可能面临利息得不到支持的法律风险。

3、典当借款合同未约定绝当后利息和综合费是否计算。

《典当管理办法》未明确绝当后利息和综合费用是否应该继续计算以及如何计算问题。有的主张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有关于“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规定,绝当后利息和综合费应当继续计算。事实上,适用该条款有两个限制性条件:1、在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即绝当前;2、当户赎当。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该条款解决的仅仅系典当行可以在当户赎当时(即绝当前五日内)收取利息和综合费问题,并未涉及绝当其是否可以继续收取利息和综合费以及收取的标准的问题。

上一页123456789101112下一页

客服热线:4000-817-888 传真:021-51564165-801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88号宏嘉大厦8F/9F 邮编:200122
Copyright © 2013 你我贷(www.niwodai.com)版权所有
杜绝贷款犯罪 倡导合法借贷 信守贷款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