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授权委托书上的印章是真实的,授权委托书也载明佳信公司将当金支付到田秋林个人账户上,结合田秋林将奥迪车及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锵兴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口车检验单、购置税本及发票、钥匙密码、车钥匙一并交与佳信公司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田秋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锵兴公司与佳信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了双方动产质押典当的合同关系,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事实上,审理过程中锵兴公司并未就所述的公章外借以及外借的对象、原因、授权范围、用途等进行举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证据盖然性原则,锵兴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同时,公司对公章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其外借导致他人挪用公章作他途,公司理应对此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二)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的就是有关于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问题。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之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并没有代理权。2、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越权代理。3、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被认为是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渊源。
因此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相应的也有三种情况:1、构成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2、不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追认的,代理行为有效;3、不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又不追认的,代理行为无效。
但是,表见代理实质上是外观主义和禁止反言理论的应用,其中外观主义是表见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依据。若要合理确定表见代理的要件,必先准确理解外观主义的内涵。也就是说必须从外观主义方面来确定是否成立表见代理。而外观主义的要件有三个:一是存在外观事实,也就是说存在交易上权利或意思的虚像,即相对人眼中的“客观”;二是具有本人与因,也就是说具有对本人的归责事由,即本人对于外观事实的形成所给予的一定原因力;三是具备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指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可见要认定某一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是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的,欠缺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会被认定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