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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质押典当纠纷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11月09日 13:36 来源:互联网

【案例回顾】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融资需要,于2007年10月12日向北京某典当公司申请以其自有车辆典当质押给北京某典当公司,申请当金100万元。当日,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典当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当票一张。《借款合同》约定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某典当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07年11月11日止;借款利率、综合费用率空白未填;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能偿还借款,应每日按照全部借款金额的5%。支付逾期利息及综合费用。《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名下的机动车抵押给抵押权人北京某典当公司,双方共同商定当物评估价格为100万元;抵押金额为100万元;抵押期限1个月,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07年11月11日止。

签约后,田秋林为合同约定的奥迪车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将该车及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口车检验单、购置税本及发票、钥匙密码、车钥匙一并交与北京某典当公司。2007年10月12日北京某典当公司转账支出95.3万元到田秋林的账户上。

2007年11月12日,当期届满,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经北京某典当公司多次催告,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12月26日变卖了车辆,在北京某典当公司的协助下办理了过户手续,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当日向北京某典当公司偿还当金85万元,尚欠15万元。为此,北京某典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付当金15万元,支付直至还清当金之日的逾期罚息及综合费用(2007年11月12日至同年12月26日以100万元为基数,2007年12月27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计至2008年1月18日为33.12万元),支付当物的汽油等费用818元、车辆保管费600元,支付诉前保全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北京某典当公司提出,签约前,田秋林等人曾先与北京某典当公司口头协商典当事宜,签约前一日田秋林曾持一份落款日期为2007年10月12日的授权委托书到北京某典当公司办理典当手续,但因行文中有将车质押典当给宝瑞通公司的内容,与委托事项中授权田秋林与北京某典当公司签订合同的内容不符,故北京某典当公司当日未予办理。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则否认委托田秋林办理典当手续。

【法律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典当申请书》及有关机动车抵押登记的授权书均加盖有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真实的公章印记。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就其所述的公章外借以及外借的对象、原因、授权范围、用途等进行举证。而田秋林是持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章、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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