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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抵押未登记是否有效?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11月09日 13:36 来源:法制今报

问:2009年初,我的中学同学张某介绍他的一位熟人来向我借款15万元。张某表示可以其价值20余万元的汽车帮助李某抵押,借期一个月。在此情况下,我同意借款,三方签订借款协议,张某签字以其汽车抵押。因我不懂法律,未将张某的汽车进行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李某下落不明,我遂向张某主张汽车抵押权。但张某提出汽车抵押必须登记才生效,现未登记,他不应承担责任。不知张某这一说法正确吗?

答:登记在抵押中的作用分为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两种。所谓登记生效,就是依照法律只有登记才生效,而不登记则不生效,抵押人不承担责任。所谓登记对抗,就是是否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只要签订合同,抵押就发生法律效力,但登记可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第43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的厂房、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才生效,即登记生效。其他财产则是登记对抗制,不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仍然生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依照《担保法》规定,汽车抵押实行登记生效制。

《物权法》对抵押登记生效的财产范围进行了大面积约束。根据该法第16章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动产及其相关权利进行抵押时,才实行登记生效制;而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抵押的,实行登记对抗制。依照《物权法》规定,汽车抵押实行登记对抗制,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的原则,《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汽车抵押只要签订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某的说法不正确。需要提醒你的是,汽车抵押不登记虽然生效,但存在两个天然缺陷:一是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是根据登记优先原则,如果该汽车被另行设定登记抵押权,即时间在后,其他抵押权人亦享有优先权,即以该车清偿时,排在你的顺位之前。由此可见,登记的作用还是很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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