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田秋林持锵兴公司真实印章的以及加盖锵兴公司公章的授权书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持盖有公章的《质押典当申请书》、机动车抵押登记的授权书办理了登记手续,且田秋林将奥迪车及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锵兴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口车检验单、购置税本及发票、钥匙密码、车钥匙一并交与佳信公司的行为使得一审法院认定田秋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由此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本案中所有的法律文书均盖有的是伪造的印章,那么典当行将面临着所有合同无效、借款难以收回的境地。
(三)法律风险分析
实践中,当户委托代理人办理典当借款手续和收取当金的情形屡见不鲜,如果典当行审查不严,可能面临无权代理的法律风险,比较突出的是以下两种情形:
1、代理人冒用第三人名义并以第三人的当物办理典当借款手续和抵质押手续。
物权法第十五条关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仅将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的成立相区分,并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若代理人冒用第三人名义并以第三人的当物与典当行签订借款合同,第三人不予追认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系主合同,担保合同系从合同,因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同样无效。即使典当行已经取得了抵(质)押权,也会因为引起物权设立、变动的合同无效而丧失抵(质)押权。此时典当行不但不能要求第三人偿还当金,而且连担保债权实现的抵(质)押权也丧失了,典当债权存在重大风险。
2、被代理人未授权代理人收取当金。
代理人即使有办理典当借款手续和抵质押手续的代理权限,但若被代理人未授权代理人收取当金,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理论,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向合同的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典当行发放当金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履行对象错误,不但履行无效,而且还可能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代理人连办理典当借款手续和抵质押手续的代理权限都没有,代理人收取了当金,被代理人有理由认为典当合同无效。
因此,对于当户委托代理人办理典当借款手续和收取当金的,典当行应严格审查代理人是否有当户的授权,授权的范围以及授权的期限是否明确,尤其是代理人是否有权收取当金。
对代理人是否有当户授权问题的审查,当户为个人的,要找当户当面核实,比对当户的身份和签名;当户为单位的,要比对当户的营业执照和印章。授权委托书没有明确代理人是否有收取当金的权利时,当户为个人的,发放当金要支付给当户本人或当户提供的本人账户,当户要求支付到其他账户或其他人的,要另行出具付款指示书;当户为单位的,发放当金要支付到当户的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