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罚息;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受委托银行造成的损失;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处置抵押房产或质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罚息和赔偿金时,受委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分支机构和受委托银行以及借款人协商同意,采用保证人担保的,还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后,方可申请变更。在变更申请生效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应将借款合同的所有资料登记编号,归档管理。抵(质)押办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在中心系统录入抵(质)押资料信息,并将个人贷款档案材料提交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同时备份借款人相同的档案材料,实时监管。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