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由分支机构认可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贷款担保的,借款人须与法人或自然人和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担保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法人或自然人作为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用所购住房以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
第二十九条 抵(质)押凭证由受委托银行保管,并接受分支机构监督检查。
(一)分支机构信贷人员应经常检查抵(质)押凭证的情况。
(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未经分支机构同意,借款人不得对抵(质)押物(凭证)进行转让、出租、馈赠。
第九章 贷款发放
第三十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受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后,分支机构凭房屋抵押受理通知书即可发放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受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妥房屋抵押手续后,分支机构即可发放贷款。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确认房屋抵押受理通知书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转入受委托银行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资金当日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指定的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账户内,待房屋抵押手续真正办妥后,受托银行方可同意售房单位使用贷款资金;分支机构确认二手房他项权利证办妥达到放款条件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转入受委托银行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资金当日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指定的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内。
第十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一经确定,须经申请审批才能更改。具体还款方式为: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х月利率х(1+月利率)还款月数
月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月还款额= +(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х月利率
贷款月数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借款发放日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受委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分支机构代扣其住房公积金偿还或委托受委托银行通过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