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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公积金贷款 实惠背后存风险

作者:贷款
时间:2012年10月09日 10:59 来源:贷款

    高企的房价,让许多购房者备感压力,多数人需要依靠贷款来买房。相比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利息较低,深受广大购房者青睐。然而由于工作单位、缴费年限、户籍、房产数量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一些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另辟蹊径”选择借用他人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

    然而,这样做存在着哪些法律风险?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有哪些需注意的问题?山西新国泰律师事务所孙丽娜律师为您一一解答。

借用他人公积金贷款存隐患

    家住太原市小店区的王静、李亮夫妇结婚10年,两人在婚后不久使用公公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几年来,贷款一直由王静从夫妻二人工资中偿还,每次打到公公的卡上,由公公还款。2010年冬,李亮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在处理房产时,公公一口咬定房子是自己贷款买的,与儿子儿媳无关。因为是使用公公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公公的。王静虽然能拿出最近几年给公公账上的打款记录,但当初因为是一家人,往往给钱也只算大数,并不能与还款数额一一对应。可公公的解释却是,那些钱是儿子儿媳给自己养老用的,与还房贷无关。

    原本和睦的家庭因为房产陷入纠纷,儿媳王静还能否拥有房子的产权?孙丽娜律师介绍,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对个人的一项福利政策只能本人自己使用。因此,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必须与购房者一致。

    案例中,王静使用公公的住房公积金购买房屋,产权登记也就在公公名下。我国物权法对于房屋的所有权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基于物权的公示原则,王静的公公确实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孙律师同时建议,因为王静和李亮用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过出资,应该享有要求公公返还及补偿的权利。李亮死亡后,王静可向公公主张返还出资以及对其出资购买的房屋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所得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分出一半给王静,剩余的部分在李亮的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建议出资人在房产证上加名

    从上面的案例不难看出,借用别人的公积金贷款购房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这主要是因为房屋的产权登记是在住房公积金所有人名下,故实际出资人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是否有办法规避这种法律风险?孙丽娜律师建议,出资人应要求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并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享有所有权的份额,该协议最好经过公证程序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以消除纠纷隐患。

    孙丽娜律师还列举了这样一件真实的案例。王华是晋城市某国有企业员工,他欲购买房屋一套,由于公积金贷款问题,王华在得到妹妹王芳同意的情况下,借用王芳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房的首付款由王华支付,并按期还贷,房屋买卖合同及交款存根等手续均在王华处。房屋购买后,王华一家一直居住在该房至今。后王芳因病去世,其丈夫私自将剩余贷款付清,欲占有该房屋。王华只好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在审理过程中,王芳丈夫辩称,购房手续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均是王芳的名字,请求法院判决该房不属于王华所有。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是判断房屋归属的依据,而出资并不是房屋归属的依据。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只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才有权申请公积金贷款,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权取得公积金贷款。最终,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判决王芳的丈夫享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而王华的出资仅能按债权处理。

    结合以上案例,孙丽娜建议购房者尽量不要借用他人的公积金申请贷款购房。除了以上法律风险外,我国法律还规定,房屋的产权转移和加减名字都是需要在无贷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也就是说,如果用别人的公积金申请贷款,那么过户的时候,需要把贷款还完才能办理,且与产权的初次登记相比,所承担的税负较重。

公积金不得违规套提

    在现实生活中,公积金贷款购房还应注意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套提。

    家住太原市胜利街的张建和妻子刘琴在购买住房时,分别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了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就在张建、刘琴夫妇购房后不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稽核审查时发现,他们在购得房屋二十日内将其转卖,随后将夫妇二人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建、刘琴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规定,属于套提公积金。最终,法院判决张建、刘琴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返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因此,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住房公积金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职工长期住房的专项资金,使用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自住房屋或翻建、大修自住房屋,否则将面临着返还住房公积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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