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不足以支持还贷的,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担保。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计算,可以包括本人及其配偶和保证人的收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六)同意按照分支机构认可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的方式进行担保;
(七)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四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当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贷款所需资料(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购房首期付款发票、建房资金证明原件当场核对后退回借款人)。
(一)借款人需提供以下基础性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复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2份;
4.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全部价款的20%首期付款发票复印件2份;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的40%首期付款银行凭条复印件2份;
5.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原件各2份;
6.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单原件各2份;
7.借款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第三方担保的,除需提供以上1-6项资料外,还需提供第三方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济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单原件各2份。
(二)借款人除了提供基础性资料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需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商品房开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开发企业为借款人出具的阶段性承诺函原件各2份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2.购买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原件3份,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建房的文件复印件、购房名单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各2份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3.单位集资建房的,须提供集资建房协议书原件3份,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单位为借款人出具的阶段性承诺函原件各2份且加盖单位公章。非本单位、本系统职工购买集资建房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
4.购买公有住房的,须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公有住房计算表原件及复印件,房改房批复文件复印件、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单位为借款人出具的阶段性承诺函原件各2份且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