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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办理流程(6)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06月01日 11:43 来源:网络借贷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的,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还贷资金存入还贷账户。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当日,将款项划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对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要按约定时间收回本息。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后,借款人方可向分支机构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息,经分支机构同意,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还贷手续,并按提前还款金额千分之二缴纳违约金;由保证人提供贷款保证的,借款人还应事先通知保证人。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催收。逾期1个月以上的,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催收;逾期3个月以上的,由分支机构会同受委托银行联合催收;逾期6个月以上的,由受委托银行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受委托银行垫付。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采用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按合同的约定,受委托银行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及时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和受委托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人权益的;

(六)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况。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并签订变更协议,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分支机构委托受委托银行处置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和受委托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置抵押房产或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置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或处置质物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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