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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需重新定位(4)

作者:佚名
时间:2012年04月18日 10:38 来源:法治周末

“等于又多了一笔收入。”李萌说,这本来就是应得的收入,无非是之前被强制缴纳给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我经过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质上是一个股东没有知情权、股东还要强制出资、而且未必能够使用的、不受监管的怪胎。”秦兵认为。

秦兵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认为应该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

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加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就好比是其股东,作为股东,制度要求股东强制“入股”,必须缴纳,但对公积金怎么使用却又没有知情权和决定权,秦兵说。

有媒体认为,公积金虽然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产物,但从这一部分资金的属性来看,它终究是属于私有财产的性质,只不过是国家成立一个事业单位代缴纳者管理而已。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要使用这一部分资金,就有必要获得缴纳者本人的“同意”。但现状是,作为“代理人”的国家直接用这一部分资金进行贷款,并且未经所有缴纳人的同意。

陈国强认为,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不是一个最优的选择,还是把公积金制度定位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问题。

在这种定位下,要明确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群覆盖范围,即不是向所有人开放,而是向中低收入人群开放,并将高收入人群排除在外,避免制度给高收入者再增加收入或者避税的机会,陈国强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在此基础上,通过降低申请门槛,确保租房、购买保障性住房及商品房、家庭装修都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解决真正需要住房的人群的问题,也解决住房公积金闲置、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陈国强认为。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仍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还没有一部关于这方面的基本法,应该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法,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化、制度化,并通过立法理顺公积金缴纳人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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