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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拓展农业企业贷款抵押担保渠道(4)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07月05日 14:56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

我们建议,尽快完善农地制度和农地抵押的立法:一是明晰土地产权。农地产权包括农地的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因此在物权立法的具体制度构建上,应当物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其明确规定在物权法中,具体列举土地承包经营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内容,包括继承权、转让权、抵押权等,并对承包权的期限、登记等问题加以明确的规定,从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化、明晰化、物权化。二是完善我国有关权利抵押的担保立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承包人可以通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取得收益。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符合权利抵押的客体要求。所以应当在《担保法》中予以详细、明确的规定。三是构建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和承包经营权证书、建立有效的农村土地信用市场及相应的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四是发行土地债券向社会融资,以银行为中介,把土地债券和土地抵押结合起来。

(三)加快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村融资担保机构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的农业、金融部门共同参与,相继组建了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有效解决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生产经营资金短缺、贷款难问题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总体而言,服务我国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还相当缺乏,根本不能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多种需求。而组建乡镇担保公司是填补当前农村担保中介机构空白的现实选择,它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同时乡镇政府也能利用担保公司的融资调节功能,适时对当地产业、产品结构进行调整。乡镇成立担保公司,对于入股企业来说,诚实守信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在此利益约束之下,他们大多能自觉地维护社会信用;对于没有入股担保公司的企业来说,能通过对守信便利的真切感受,进一步增强信用意识,进而养成诚实守信的习惯;对于政府部门来说,能在经营担保公司过程中加深对金融工作的理解,明确自身责任,从而更好地支持金融工作。乡镇担保公司作为股份制的法人企业,运作上要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自主经营的原则;资金上采取政府和企业共同认股募集,并存入与其合作的农村信用社;在以现金出资的同时,还可以允许企业将其财产向担保公司抵押,担保公司再将这些财产经价格认证评估后抵押给信用社。

另一方面,建议在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的基础上,利用政府出资、企业入股、社会参股等多种形式发展多种类型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从国外和我国一些地方已取得的经验来看,担保机构的基本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由政府出资并界定服务范围和对象、不以盈利为其主要目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二是由政府出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监管的信用担保机构。三是互助担保机构。即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其主要目的为基本特征。会员企业必须交纳一定的会费才能申请得到相应的担保贷款额度;四是商业担保机构。它以企业、社会个人为主出资组建。具有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的基本特征。此外,还有商业担保和信用担保相结合、互助担保和信用担保相结合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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