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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拓展农业企业贷款抵押担保渠道(2)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07月05日 14:56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

(三)农地经营权抵押制度不完善,抵押担保市场相对萎缩

我国立法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论使用人是依承包合同取得的,还是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根据《担保法》之规定,能设定抵押权的,一是“四荒”土地使用权,二是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所占土地,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却禁止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但《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应当认为这在法律上已确认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流通转让。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国务院尚未颁布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抵押的法规,即集体土地使用权还没有被允许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因此,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如需使用城市郊区或农村土地时,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这些单位不可直接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而是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申请报批手续后,由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使集体所有土地先变为国有,然后从国家那里通过有偿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这样就把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可抵押的财产范围之外。

(四)保障机制缺位,金融机构承担信贷风险压力大

农业产业的自身规律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转轨运行,使得我国农业发展面临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将加大农村金融风险,阻碍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弱化农户和企业获得金融支持的能力。建立农业担保和农业保险体系是防范和转移风险的有效措施。信用担保在国外已经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许多国家建立的由政府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为弱质产业和特定群体提供融资担保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在我国,近年来一些地方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也相继成立了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但这类担保公司基本上都是从事商业经营,很少涉及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即使那些专门的农业担保机构,普遍处于资金少、规模小、品种单一,担保能力弱的状态,加之经营运作中反担保措施难以落实、专业管理人员缺乏、自身积累能力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担保业务的有效开展。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一种制度安排。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曾开办过农业保险业务,但由于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保险公司经营农险业务长期亏损,加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变,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最终取消了农业保险经营,使得农业这一高风险行业保障机制缺失。而以利润为经营目标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在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无法提供有效担保或风险补偿来源的情况下,理所当然不会满足其信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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