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房屋质量
在线律师:高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如属不合格,购房者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可以建筑工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不予验收通知书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通知书为准,也可以双方共同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
对于非属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而要求修复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作为业主自行修复时需注意:第一,聘请有施工资质的公司施工;第二,保留相关施工合同;第三,索要正规发票;第四,施工前后对施工的位置进行拍照对比;第五,对于施工期间不能居住该房子的业主还应该保留租赁合同以及房租交纳凭证等证据。
C 去年底,杨先生在某楼盘,看中一幢小高层的7楼,一楼是架空层,在7楼阳台上,视线刚好与对面一幢楼的屋顶平行,房子已经封顶。看房时售楼人员都告诉他,架空层不算房,楼层从上面算起一共9层楼。而在新房交付时,他走进购买的住宅,发现对面的楼顶竟然要仰望,房子矮了一截。下楼一看,原来架空层被编成“1楼”,结果自己按7楼的价钱,每平方米多加70元,一共多掏了7000多元,却只买到“6楼”的房子。对此,杨先生多次找售楼部交涉均无果。其开发商工程部负责人称楼层编号是房地局测绘队编的,从建房到竣工都没有改变。
架空层是否算房?是否存在“楼层编号是房地局测绘队编的”这种情况?负责人与售楼小姐的说法不一,杨先生也没有切实的证据说明当时的情况,对此,杨先生应该如何做才能维护其合法利益?
关键词:合同违约
在线律师:侯海元 商品房楼层的编号,一般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报建资料决定的。也就是说,在规划报建图纸中,住宅的楼层编号在规划报建图纸中即已明确,而如果有架空层、地下室、商铺之类的非住宅,在规划报建资料中亦应当明确标示。所以,“楼层编号是房地局测绘队编的”的说法并不成立。如果杨先生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到规划部门查询建设单位的规划报建资料以及规划部门的最终审批结果,如开发商最终的楼层编号与规划报建资料不符,则开发商存在违法情形,杨先生即可依法或依合同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开发商的楼层编号与规划报建资料相符,则杨先生就需收集证据证明当初看房时售楼小姐对自己的承诺。杨先生在没有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制作、收集视听资料作为对己有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