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过房产交易购买私人房屋,须持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及到房产交易部门过户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发票;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区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造、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
(5)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县级及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职工因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
(7)支付房租的职工,应持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工资收入证明、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
(8)离退休职工,提供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或职工离退休审批表,直接到承办银行办理支取;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10)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职工,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11)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
(12)户口迁出或工作调出所在市、县的职工,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组织人事部门调令,并提供调入地住房公积金账号,由公积金管理部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转移的经审批后办理支取;
(13)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地市户口职工,提供本市暂住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合法的职工死亡证明、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同户籍户口簿、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其他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依照第(8)至(1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按实际发生一年内办理一次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7、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
按《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