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内部人士透露,福达公司虽在1998年将上述土地抵押给了农业银行三峡分行伍家支行,但伍家支行并未真正因此发放贷款,该抵押的真正意图只是为了“以新华社三峡支社的土地所有权,来抵偿张廷竹曾骗取的15笔高达1291万元的银行贷款”。
对此,新华社三峡支社一直被蒙在鼓里,本属于新华社三峡支社的土地却成了张廷竹违法贷款1291万元的银行抵押物。
随后,张廷竹再次策划福达公司和东方公司合并,由福达公司出面承担1291万的银行债务。到1999年12月,张廷竹再次将该地出租给康龙公司经营“康龙家俬城”,合同约定年租金25万元,每年按3%递增收取。
然而,由于农行宜昌伍家区支行于2000年5月将1291万元债权作为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给了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由其出面主张抵押权,新华社三峡支社不得不被推上前台。
2002年9月,忍无可忍的新华社三峡支社对福达公司提起诉讼。
经宜昌中院终审后,责令福达公司把“94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新华社三峡支社。
土地重回福达手中
到此,有关该土地的所有权似已清晰,相关纠纷也看似完结,孰料波澜再起。该宗土地在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要求行使“抵押权”的过程中,其所有权再次从新华社三峡支社滑落到福达公司手中。
2009年,该宗土地纠纷案再次出现惊天逆转。
当年12月25日,湖北省高院作出【2009】鄂民监一再终字第052号民事判决,确定“长城资产武汉办事处有权以福达公司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的15123.5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为宜开国用(1995字第B95100201047)】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次判决是对宜昌中院【2003】宜民初字第182号判决的再审。
然而,早在2008年10月8日,宜昌中院已以【2008】宜中民再初字第1号裁定决定中止对182号判决所涉案件的诉讼。也就是说,宜昌中院以再审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尚处于中止状态,而省高院以再审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却早已结案。2010年4月30日,宜昌市三峡坝区法院依据177-2号裁定,为了保护银行贷款资产不受损失,直接查封了该地。这意味着,新华社三峡支社也丧失了对该地的控制权。对此,具体下达该裁定的宜昌三峡坝区法院的承办法官—执行庭庭长兰昌国声称,如此裁定并非该院和本人意图,实乃“有压力”所为。
兰昌国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这个案子是上级交办的,作为坝区法院不好拒绝。”
兰昌国还坦承“在和副院长朱少华下达该裁定书时,我们还来不及看该案的案卷”。而且,面对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的强势追偿,2010年6月8日,新华社三峡支社将“要求福达公司返还土地”的诉讼申请,提交给宜昌三峡坝区人民法院,要求撤诉。这一举动令外界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