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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4)

作者:佚名
时间:2012年01月10日 13:51 来源:汕头日报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首次提取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非首次提取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

2、本息还款存折(须打印到申请日止的还贷明细)或银行有效的本息还贷记录原件及复印件(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部份可不用提交);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1、夫妇双方失业证或夫妇双方月收入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房租的收据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没有自住住房的证明。

(十)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的:

1、劳动部门失业就业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职工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材料;

3、职工本人的书面说明。

(十三)农村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原籍务农的: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回原籍务农的声明书;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九条 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居民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和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的《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等有关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理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依法追回违法所提款额;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及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 12月31日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汕房金管〔200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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