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初始就业者、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近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了二届八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主要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以及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进行了调整,出台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账户管理等管理办法。
昨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政策调整,出于几个想法。首先是要支持初始就业者、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第二是有利于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方便广大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和提取;最后是防范、打击骗取和套取公积金的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秩序。”
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
适当放宽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只要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800元(含)以上,贷款额达不到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的,在公积金资金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按照最高贷款额度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但需在贷款两年后才可以按规定办理购房、还贷提取。
继续支持企业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政策。企业职工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师、企业高管人员,只要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12个月缴存额的10倍计算。贷款额达不到最高贷款额度的,企业愿意提供反担保的,可以按最高贷款额度贷款;企业其他员工,只要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800元(含)以上,贷款额达不到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的,在公积金资金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按照最高贷款额度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实行月缴存额高者优先,但需在贷款一年后才可以按规定办理购房、还贷提取。
实行住房公积金实际汇缴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联系管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月足额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2个月(含)以上未汇缴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支持城市建设和拆迁改造。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因拆迁等原因造成无房的,购房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
2011年7月1日起,我市缴存职工应以该职工2010年的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由8038元调整为9150元。市区下限由900元调整为1030元。调整增加的部分自2011年7月1日起计算补缴。缴存比例各为10%~20%,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