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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公积金“暗流涌动”的背后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11月25日 14:04 来源:湖南日报

日前,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告称,近期已发现持虚假资料拟提取公积金的事件,对此将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该违法行为。而据了解,类似的通告以前并未出现。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套取案件冒头

不买房、不贷款也能提取公积金?近段时间,偶有人铤而走险,在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现场献“艺”。

11月3日,黄某某等3名涉嫌伪造虚假资料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被省直公积金中心营业厅工作人员识破,现场抓获后扭送至公安机关。记者24日获悉,这3人目前已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刑事拘留。

省直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进入今年下半年以来,已发现多起持虚假资料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件,且多为团伙作案,所伪造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等资料越来越逼真。

正视“影子资产”

有人说,公积金摆在账目上,相当于是看得到却摸不着的“影子资产”。而达到条件后再提取,又需携带大量材料、证明,政策看上去有些复杂。在这样的人云亦云中,不少人对套取公积金的行为“理直气壮”:“既然公积金账户里的钱都是我们自己的,难道取自己的钱也违法?”

湖南湘正律师事务所廖焕宇律师表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虽然由单位和在职职工按同一比例共同缴存,实际上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换句话说,住房公积金在未被合法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那么,非法套取公积金,将追究哪方面的法律责任呢?廖焕宇律师表示,非法套取、提现公积金的过程中往往会有伪造《房地产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等材料的行为,此举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此前在南京出现的类似案例中,法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为主要罪名,分别对6名被告人予以定罪量刑。

省直公积金中心人士介绍,为有效防范非法套取、提现公积金的行为,已加强了与房产、金融、税务、民政、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奉劝个别人员不要以身试法。同时,对违法提供虚假资料的不法人员,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利用伪造资料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将通报其单位,并记录在该中心的个人不良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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