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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住房公积金政策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11月03日 15:22 来源:网络借贷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等特性。

二、职工是否必须缴纳公积金?

答:依据新政办[2005]137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必须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缴存登记。逾期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将依法予以罚款处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三、政策规定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依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第350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例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企业执行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新乡市最高比例为:单位和员工个人均为12%。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六、个人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依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第350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七、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有何规定?

答: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均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八、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主要有哪些保障?

答: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

⑴、单位为职工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归职工个人所有;

⑵、提取个人存储余额用于购建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

⑶、在购建普通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⑷、职工离、退休时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本息可一次性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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