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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上调10.7%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06月21日 11:28 来源:南方都市报

广州近期将开展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至22705元,而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13623元的以及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将按政策计收个人所得税。中心区缴存基数低于1300元/月,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缴存基数低于1100元/月的,公积金可部分免缴。

个人每月最多存公积金4541元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出《关于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表示将于今年6月期间开展2011年度的(即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该中心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平均缴存基数由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即由4101元调整为4541元,上调了10.7%。如果按照20%的最高缴存比例计算,新一年度个人每月缴存公积金的上限为4541元。

据悉,明年公积金缴存基数依然不得超过广州2010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4541元×5=22705元。按规定,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据介绍,缴存比例方面与去年持平,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特别要求,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月入低于1300元可免缴个人部分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如果职工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即中心区低于1300元/月,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低于1100元/月的,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而对于缴存基数超过广州职工月均工资3倍,即13632元的,或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按《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计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按现行政策文件要求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进行缴存额调整。

背景

去年公积金缴存两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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