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所有成员(家庭所有成员指提取人、提取人的配偶和子女)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以下几种:
① 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提供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②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应提供当年度的纳税凭证。
③ 处于失业状态的职工,应提供其户口所在街道(镇)出具的职工收入证明。
(2)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应提供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
(3)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无须提供《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
(4)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本市各区县局私房出租代征点出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注:如在异地购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抵押在借款银行或交易中心的,需在该复印件上加盖当地交易中心和抵押银行公章才能作为原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