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市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8、外省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外省市户籍证明、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9、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本息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冲还贷审核系统打印的《个人贷款提前结清凭证单》和借款合同、提取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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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并账户
单位出具的重复建立个人账户证明。
11、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1)提取资格证明材料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的证明(经街道民政部门确认);
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大病且造成生活困难的:提供经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患重大疾病证明》;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生活困难的:提供《劳动手册》、《职工家庭月平均收入审核表》、《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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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或物业管理费
①房屋租赁凭证(公有住房为租用公房凭证、其他房屋为经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
②租用公房需提供《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联系单》,租赁经交易中心登记的产权房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已付清的同时提供物业公司开具的租金(包括其他支付租金的有效凭证)或物业管理费收据或发票;
③提取人与承租人或产权人的关系证明(需是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关系)。
——售后公房物业维修
①房地产权证;
②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维修费发票;
③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需是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关系)。
1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符合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应提供:
(1)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
(3)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配租通知》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符合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