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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05月17日 10:58 来源:柳州日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及《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精神,结合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与交通银行柳州分行、建设银行柳州分行等等银行金融机构在柳州市范围内联合发行,面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个人发放,集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提取、还贷等功能与个人储蓄、结算和消费等功能于一身的多功能联名借记卡;是丰富借记卡产品功能,扩展银行卡产品在个人客户住房消费领域的服务应用而设计的一项金融产品。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联名卡为银联个人借记卡,不可透支使用。该卡只办理个人主卡,不办理附属卡和单位卡,每人限办一张。

第四条联名卡采用磁条信息存储形式,使用银联标准卡BIN号发行,实现联网通用,便于客户接受和使用。

第五条联名卡的卡面采用平面印刷方式,卡片标准、卡号编码规则及磁条数据格式标准由银行统一制定。

第六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是唯一的(即职工身份证号码),每个账号将由系统自动绑定一个联名卡卡号。

第七条联名卡的卡片由管理中心与发卡银行共同设计。

第八条 客户凭联名卡可完成消 费、存取款、转账、代理收付、基金、银证和本外币理财产品等各项金融业务,可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渠道,以及贴有银联标识的设备上使用。

第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客户持联名卡可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渠道,以及管理中心受理网点等渠道实时查询公积金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新发放的联名卡或换卡后新制的联名卡,需在下一个工作日发卡行将相关信息传递到管理中心后才可使用上述功能。

第十条管理中心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经职工同意后可将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转入职工的联名卡中。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免收年费,一年内初次办卡免收工本费,一年后办卡需收取工本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办理业务时所涉及的其他收费按现行发卡行的规定执行。联名卡产生的卡存款、卡消费等各项业务均按现行发卡银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发卡管理

第十二条联名卡的发卡对象为在管理中心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客户。

办理联名卡应按照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联名卡接受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客户批量办理,原则上不受理个人办理,但管理中心有特殊需要对个人办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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