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信息变更
(1)办理条件:
职工个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发生变化时,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2)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①单位经办人集中办理的,提供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变更个人信息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一份。
②职工个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一份。
③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公安局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户口簿证明等)。
3.办理程序:
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上述资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
(三)单位账户注销
1.办理条件:
单位若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2.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1)相关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工商管理部门相关文件等。
(2)单位填妥并盖公章的《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一份。
3.办理程序:
(1)单位账户注销前,单位须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及转移手续: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各一式两联,将所属职工转入新单位或转入集中封存户封存。
(2)单位办妥职工账户转移手续后,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为零,在规定的时限内持上述材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账户销户手续。
(3)单位经办人员需提供身份证。
二、汇(补)缴、年度调整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到中心经办网点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单位缴存部分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计算,个人缴存部分以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计算,两部分都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数。
1.缴存基数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①自本年7月1日起,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均工资总额,同时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因统计部门尚未公布本市2009年职工月均工资数据,暂以2008年的数据计算,待统计部门公布2009年的数据后,再作调整)。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数额计算缴存基数;月均工资总额超过以上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②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