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贷款银行或借款人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3)办理抵押房屋财产保险。
4、贷款发放。
在上述手续办妥后,由市资金中心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发放给借款人,并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账户;借款人用于自建住房的,可以用现金方式支取。
5、按月还款。
自贷款资金发放的次月起,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每月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本息,直至全部贷款结清。
6、贷款结清。
借款人结清最后一次贷款时,本人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7、注销抵押。
借款人偿还完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