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一级市场住房是指新建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下同)的统称。对一级市场住房发放公积金贷款,相关住宅开发项目须经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后方能办理。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多层住宅的建设进度要求主体封顶,高层住宅的建设进度达到2/3,并提供下列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红线定位册(图);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销(预)售许可证;
(7)开发商出具的阶段性担保。
如开发商能提供该房屋《商品房权属证明》的,则不需提供上述资料。
2、集资(合作)建房
购房对象必须是集资单位职工,房屋建设进度要求主体封顶,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部门对集资(合作)建房的批文;
(2)集资(合作)建房方案;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则许可证;
(6)红线定位册(图);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建造自住住房
具有完全产权的自住住房因房屋年代久远,经房屋管理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进行重建或大修的房屋,其建设进度必须主体封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原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书;
(3)区级以上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许可证;
(4)与承建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及预算方案;
(5)所建房屋评估报告书。
一级市场住房贷款办理程序
贷款咨询→提交申请→办理手续→贷款发放→按月还款→贷款结清→注销抵押
1、贷款咨询。
借款申请人可向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或所购房屋公积金贷款按揭银行进行贷款咨询,领取《武汉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2、提交申请。
借款申请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武汉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经济收入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或《武汉住房公积金对账簿》;
(2)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婚提供未婚证明);
(3)购房合同的原件、首付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借款人自建住房的,除提供上述(1)、(2)、(4)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②区级以上规划部门批准的建房规划施工许可证;③房屋评估报告书;④与承建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及预算方案。
3、办理手续。
(1)借款申请经市资金中心批准后,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等相关贷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