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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力行:农房抵押与农地制度创新(3)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06月28日 16:57 来源:《财经》

然而,如果银行收回农房后只能在集体内部转售,其变现能力将受到严重限制,银行的评估价格也会很有限,农房的融资功能必将大打折扣。尽管在试点中可以采用政府财政兜底的方式,但大规模推广则困难重重。要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必须要依靠市场,而这就需要通过土地制度的改革,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

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土地制度改革纲领,要逐步缩小征地范围,扩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规模,并赋予其同等的财产权利。一些地方尝试“两权分离”,让农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与他所拥有的土地财产权相分离,不失为一条既能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又能帮助农民财产实现市场价值的可行道路。

在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应该修改相关法律,为包括农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房所有权在内的农村财产权利提供抵押服务。

去年7月,“一行三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探索开展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在这些探索之上,应适时修改《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条款,放松对农村财产抵押的限制,彻底还权于民。

作者为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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