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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力行:农房抵押与农地制度创新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06月28日 16:57 来源:《财经》

在土地制度改革基础上,应修改相关法律,为包括农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房所有权在内的农村财产权利提供抵押服务

在发展经济学中,农村金融的功能早已被提升到农村发展的核心地位。对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研究表明,包括土地抵押融资、小额信贷在内的农村金融,可以刺激投资、创业、技术进步和移民,而这些都是农村发展、消除贫困最有力的因素。土地和房屋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其抵押功能成为发展农村金融的关键。

汶川地震后,为加快灾后农房重建,成都市允许农户以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由政府组织成立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当地农商行和信用社发放贷款。

以重灾区都江堰市为例,每户农民贷款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最多有贷到100多万元,年利率在5%-6%。仅青城山镇贷款额就达上亿元,作为抗震救灾的紧急措施,宅基地抵押贷款对迅速筹集资金恢复重建起到重要作用。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靠近城市的农村土地和房屋等财产的价值大大提高。在沙县,正是因为科技园、公路、铁路等项目的建设,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的市场价值得以体现。即便在其权属仍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农房贷款仍出现转机。

如何让农民合法分享到城市化带来的增值收益,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只有开辟合法的流转和融资渠道,才能彻底解决“小产权房”、地下钱庄等违法乱象。

在这种背景下,福建沙县本地金融机构试行的农房抵押贷款,具有重要意义。沙县的农房抵押发展历程说明,城市化带来的冲击已经让农村土地、房屋等财产的确权、流转、抵押、融资等问题摆到了显著的位置。农房抵押并非简单的农村金融问题,它凸显了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界定农村财产权利是基础

首先,农房和宅基地必须要权属清晰,才可能发挥抵押融资的金融功能。由于农房和宅基地在空间上难以分割,农房的权属依附于宅基地的权属界定。

在沙县试点中,国土和房管部门承诺,对拟进行抵押贷款的集体土地和房屋进行登记正是关键之举。而要真正将集体土地清晰地界定产权,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做好细致的工作。

理论上需要撇清的,是区分集体土地的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长期以来,关于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说法一直占据主流。受此思想的影响,加上对农民失去保障、流离失所的担忧,土地的流转和抵押受到压制。过分强调保障功能,不但限制了财产功能,同时也导致了当前土地、金融相关法律在农地农房抵押问题上的滞后。

实际上,把土地视为社会保障的基础,完全是一种人为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农民对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都是实实在在的财产权利,理应具有流转交易和抵押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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