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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力行:农房抵押与农地制度创新(2)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06月28日 16:57 来源:《财经》

实践中,清晰界定农村土地财产权利非常复杂,同时也是考验地方政府执政能力的事。农户之间土地的划分,牵涉到农村因人口增减等因素累积的各种矛盾,确权决非一日之功。

以成都为例,从2008年初启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始,花费了三年时间,几经波折才基本完成农村土地和房屋的确权颁证工作。所有土地得到清晰测量,农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房所有权、林权等得到确认并颁证到户。可见,作为农房抵押权利基础的农地确权需花大力气才能完成。

探索流转和抵押的稳妥路径

其次,在权属界定清晰的基础上,要找到一条现实可行的路径,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和抵押。尽管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说法没有依据,但对土地流转造成农民失地失房的担忧却现实存在,也是改革必须正视的。

成都灾后重建中创造了著名的“联建”模式。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与有意向的社会投资方缔约,在确保先为灾损农户修建住房的前提下,允许投资方在剩余部分的集体建设用地上,从事符合规划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活动。

在具体实施中,农户在保障自住的前提下,将空闲的宅基地退回集体,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讨论并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由农户、集体和投资人签订三方协议,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转让其使用权。通过区分农民自用的宅基地与剩余的集体建设用地,顺利实现了“有保障的转让”。

在灾区,如果农户选择不流转宅基地,也可通过抵押获得融资。具体做法是,由农户与村组集体和银行签署三方协议,先将宅基地向银行抵押获得贷款,待新房建好并获确权颁证后,再将新的房产权证一并抵押给银行。

农户与集体在协议中须同意,在无法还贷的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其上房屋一同交由银行进行变现处置。而这种处置的实现,与“联建”一样,建立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础之上,农房亦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进行处置。只要在抵押时留足自用,也不用担心所谓的“流离失所”问题。

突破农地制度变革的难点

银行对农房抵押积极性不高是因为处置变现的困难,农地抵押也是如此。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规定,宅基地不能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

为此,沙县的做法是,当借款人违约时,由银行委托村委会收回、转售给其他村民,避免与现行限制流转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此外,一旦出现风险,由承办银行和县财政各承担贷款本息的50%。这种政府财政兜底的做法,与成都由政府组织成立担保公司为农民贷款做担保的方式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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