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你我贷! 免费注册 登录
我的账户 | 新浪微博 | 联系你我贷 | 帮助中心
你我贷

抵押不动产非善意转让的认定和执行(3)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06月14日 13:35 来源:中国法院网

构成要件之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当无疑义。

以上三要件属善意取得的充要条件,缺一不可,故此得出结论:H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H市房产开发经营公司对该宗土地不适用善意取得。

就本案原权利人救济方式来看,物权法虽对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原权利人的救济途径只能依据相关法规。某投资公司有以下三种方式救济:

一是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登记或者要求确认登记违法,待法院撤销错误登记后,某投资公司再申请执行法院处置该宗土地。

二是根据物权法第21条的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非终局责任。当然,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但由于对于该赔偿责任是何种性质,有三种观点,即连带责任说、按份责任说、补充责任说。具体到本案,由于登记人与登记机构的行为属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以按份责任说为宜;当然,如果能证明登记人与登记机构恶意串通错误登记,某投资公司得以共同侵权为由主张权利。

三是某投资公司可请求执行法院处置抵押土地。如前所述,房产经营公司并未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投资公司得以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清偿债务,或依担保法的规定得行使此项权利。

以三种方式由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选择行使。本案中,某投资公司已申请法院对该宗土地查封、拍卖,故执行法院应以第三种方式为之。

在无处分权人转让抵押的不动产未通知抵押权人且没有提存和清偿债务时,转让无效,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同时,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势必对原权利人物权的静态保护造成威胁,故法律对善意取得又作出了相应的限制。因而受让人取得不动产若非善意,即使办理了登记,仍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原权利人在抵押物被非法处置后,可选择相应的法律程序予以救济。

(作者单位: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

上一页123

客服热线:4000-817-888 传真:021-51564165-801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88号宏嘉大厦8F/9F 邮编:200122
Copyright © 2013 你我贷(www.niwodai.com)版权所有
杜绝贷款犯罪 倡导合法借贷 信守贷款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