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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作者:佚名
时间:2012年05月23日 10:33 来源:网络借贷

2012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6个月)以上,其个人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良好的个人信用;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薄和出具南京市公安机关的《暂住证》。

3、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商品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一年之内申请贷款。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人所购商品房的开发商必须同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

6、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

7、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置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8、借款人应具备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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