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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企也必须缴纳公积金

作者:佚名
时间:2012年03月15日 11:16 来源:天津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内容引起了众多市民的关注。一些外资企业负责人也希望借助本报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推出的栏目了解公积金缴存的有关问题。

问:我是一名外资企业的负责人,企业刚成立不久,请问外资企业给企业员工(包括外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答:为在职职工缴存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以下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职工是指与以上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含外籍人员)。外资企业应该为其在职职工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外籍员工目前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内。

问: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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