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经乐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调整了部分公积金贷款政策。
适度调整贷款最高限额。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购房贷款最高限额由30万元调整为35万元;贷款申请人为单方缴存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
允许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用公积金来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但职工用公积金来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只能支取上年已经结转的公积金余额,当年(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支取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以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回收。
上述政策的实施时间暂定为一年,即: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购买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在房管局备案登记的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缴纳契税的发票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实施范围和对象是: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
现行的其它购房支取公积金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政策不变。
据了解,此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是为了保持乐山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最大限度地支持该市公积金缴存人通过公积金贷款解决和改善居住问题,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贷款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