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做客天津新闻广播《公仆走进直播间》节目,解答本市公积金管理政策。
本市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等单位均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注册地或营业地所属区、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管理部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以下简称《单位缴存登记表》)一式二份,填写并确认。分中心、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办理缴存登记业务。单位到建设银行领取空白印鉴卡片,分中心、管理部应在6个工作日内发放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件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卡。
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二份。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二份;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供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二份、隶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单位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从属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各从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