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女儿去年从理工学院毕业了。三年的学费,第一年用现金缴交,第二年以他父亲的公积金支付2142.40元,第三年则是以教育储蓄(教育储蓄)缴付。
当我先生决定从自己的公积金中拿出那笔钱给女儿交学费时,我们也向女儿承诺她不必还钱。
可是,今年1月9日,女儿却收到公积金局追讨这笔数目的信函,而且必须是以现金偿还,若选择分期付款,则须加利息,总数为2278.26元。
对刚刚出来工作不久的女儿来说,以现金的方式偿还,压力委实不小。
请问公积金局可否从她的公积金户头中扣除等额的款项,再转存入我先生的公积金户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