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符合:退休(含离休);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缴存人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办理非销户提取的,必须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其中,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提取时必须提供去世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去世职工所在单位须加盖公章);继承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受遗赠公证书。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30%以上部分的,提取时须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和缴纳租金发票;婚姻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市民,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限于本人及其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