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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佚名
时间:2012年02月16日 11:06 来源:德州新闻网

案件回放:朱先生是我市某大型国有企业职工,2011年7月5日朱先生的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请求将朱先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朱先生非常不理解,认为住房公积金是自己的单位福利应该是个人财产。那么,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本案中朱先生公积金账户上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基于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法律性质,在具体分割时并不同于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国务院于2002年3月24日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司法实践中,在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时,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经过拆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差额给予对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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