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推动我省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和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我厅出台《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范围、程序、处罚裁量基准、监督等方面作了明确界定。
行政执法范围分为两类:一是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包括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二是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单位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证明、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恶意拖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整改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将被书面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在媒体上将单位或职工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