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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住房公积金 已故职工家属能否追偿

作者:佚名
时间:2012年02月01日 15:01 来源:中工网

李某系某公司员工,自2000年起即到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一直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011年10月,李某因病去世。事后,其家属向单位提出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补偿问题,遭到单位拒绝。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审理后,支持了李某家属有关社会保险费的补偿,却驳回了其要求住房公积金的补偿。李某家属不知该怎么办。

评析:本案的焦点是:职工去世,家属是否可以向单位追偿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可见,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的个人财产,可以由家属继承。因此,若职工在职期间,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那么,职工家属可以向单位追偿。但基于目前住房公积金在法律上没有救济途径,职工家属只能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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