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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能否要求分割

作者:佚名
时间:2012年01月13日 13:42 来源:新浪山东房产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杨先生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因为赡养双方父母的问题,两人争吵不断,感情越来越冷淡。2011年8月22日,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对于刘某名下的婚后产生的住房公积金15000元如何分割双方产生了分歧。杨先生问:刘某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豪才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依照该规定,刘某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先生有权要求分割。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刘国敏律师提示】

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购买自住房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房屋的,该房屋都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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