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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缴、骗提、骗贷公积金须受罚

作者:佚名
时间:2012年01月06日 14:15 来源:房地产时报

从2012年元旦起,本市单位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个人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贷公积金贷款的,均将受到罚款或取消贷款资格等行政处罚,构成违法的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刚刚施行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办法》明确,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罚款1万―5万元的标准处置。

《办法》强调,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0%至50%以下的罚款。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构成犯罪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至3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且根据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的倍数多少,取消其1年至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10%至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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