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将从2012年1月 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个人如果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即使未构成犯罪,也要按相关标准处罚,包括取消其一定年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等。
《管理办法》指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0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办法》强调,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还从《管理办法》中了解到,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相关标准处罚,包括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视违法所提款额的大小,处违法所提款额10%-50%的罚款。
与此同时,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构成犯罪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也应当按相关标准处罚。其中,违法所提款额在2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管理办法》还特别明确,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相关标准处罚。
其中,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3倍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3年以上5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