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2年1月1日起,吉林市民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不用交公证费啦!这是12月27日,记者从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的。
据了解,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吉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该中心定于从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的公证程序,取消公证收费,即从2012年1月1日起签订《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将不再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程序。
该中心工作人员说,取消此项公证收费,不仅能为借款人省钱,还可以缩短办理业务的时间。
这位工作人员说,按照规定,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借款人必须要到现场,如果借款人委托中介机构代办相关业务,则需要进行委托公证。这位工作人员说:“这种委托公证是借款人自愿的,如果自己办理贷款业务,则不需要委托公证,不需要花钱。”
这位工作人员说,借款人必须具备3个条件,才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即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满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且信用记录良好。
另外,职工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集中封存期满,并未重新就业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调出本市,且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因入校学习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对于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需单位补缴后其职工方可办理申请支取手续。对于单位已关、停、破产、撤销、解散的,且单位无能力补缴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单位已关、停、破产、撤销、解散的证明,且职工出具放弃权益书面声明后,符合支取条件的,方可办理支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