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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购房提取时限放宽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12月27日 15:57 来源:深圳新闻网

“今年9月1日起,公积金提取业务开始分步实行,但是其中的购房提取业务今年9月28日才正式实行,按照相关规定,是不是2009年9月28日以后购房的职工才能实行购房提取公积金业务,而2009年9月1日至28日期间购房的职工就不能进行购房提取?”李小姐于2009年9月18日买下一套碧海云天的房子,她昨日致电本报提出了疑问。

记者昨日采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在20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买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职工,不会受到提取业务分步上线的影响,仍可办理该期间的购房提取业务。

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据介绍,不少职工遇到了像李小姐一样的问题。按照此前公积金中心发布的《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系统上线分步试运行的公告》,结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中“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的要求,对于因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分步上线试运行影响,部分时段未开展的购房提取行为,即在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购买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职工目前仍可前往公积金中心福田管理部办理该期间的购房提取业务。

“今年9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开始分步实行,但是其中的购房提取业务是9月28日才正式实行。按照规定,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导致2009年9月1日至9月28日期间购房的职工受到影响。因此,住房公积金中心提醒职工,购房提取时间也是从公积金提取业务正式实行时开始算起,即2009年9月1日起算起。”市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解释。

市内外购房均可申请提取

记者获悉,只要员工在深圳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管是在深圳市内还是深圳市以外的地方购买住房,如长春等异地,都可按规定申请提取购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在购房提取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同时,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如果有两套住房,可选择其中一套,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取60%。”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介绍。

另外,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票据等凭证时间符合要求,可提取60%;该项规定仅是对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买房)要求不能提取,若其他住房的票据等凭证符合要求,也可选其中一套提取60%。

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还贷

此外,职工在政策内除了可以购房提取外,还可以还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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