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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套现 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2)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12月20日 11:10 来源:台州晚报

而针对需要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男子说,只要有了购房合同,单位一般都会盖章。如若对“异地”购房有所怀疑,男子支招称“可假称父母在外地”。

非法套现将追责

台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周主任告诉记者,中心已注意到市内出现的“公积金提取”广告,正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手续。

周主任介绍,目前,台州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套取公积金的现象,为此,管理中心特加强了公积金提取的身份证验证以及单位验证。“不过没有联网,异地购房比较难监管。”周主任说,他们正与房管部门加强联系,严格审核程序,希望可以杜绝公积金套现的现象。

同时,周主任介绍,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梅法进说,有关单位或个人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即使没有上述情节,为牟利协助他人以欺骗手段套取公积金为其经营业务的,同样虚构了法定提取公积金之事实,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梅法进说,情节严重的,最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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