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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有明确规定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11月25日 14:09 来源:湖南日报

根据今年5月25日起实施的《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四)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离(退)休的;

(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6、连续失业2年以上。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上述管理办法同时规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四)职工已因购买自住房提取过2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

(五)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六)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的;

(七)非工作原因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职工在1年内因同类提取条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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