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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出台(3)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11月09日 14:22 来源:株洲晚报

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高级技师人员;

5.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公开招聘引进的各类紧缺急需人才;

6.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

7.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人员;

8.国家级、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9.享受国家、省、市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1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项目资金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产权所有人。

【不同人群的优惠政策】

1.凡符合上述对象范围第l项人员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即可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

2.凡符合上述对象范围第2—10项人员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个月后,即可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

3.凡符合上述对象范围第6—10项人员在株洲市购买自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不超过贷款额度上限和贷款最长期限的前提下,一般不得超过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不受购房面积的限制。

【享受条件】

符合上述优惠政策对象范围的人才办理各项公积金业务,在符合所办业务所需全部条件并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应补充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

2.部队转业军人需提供军转证和单位证明;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高级技师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单位证明;

4.凡符合上述对象范围第5项及第7—10项特殊贡献人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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