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自然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那么,一方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9月9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判决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法院依法判决前夫沈某自公积金与一次性住房补贴可支取之日起30天内给付前妻吴某35165.63元。
沈某与吴某于2003年4月2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1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今年6月10日,吴某向仙居法院起诉,要求各半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沈某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共计10万元。
而沈某认为,自己2006年获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是补发1999年之前的,也就是婚前财产。而住房公积金只有4万元左右,并要等到自己实际支取后,才能支付给吴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沈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沈某的住房公积金收入为52391.25元。《台州市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中规定,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单位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沈某据此于2006年3月获得单位一次性住房补贴17940元,该款现尚存在沈某的公积金账户中。
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对于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的纠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现沈某与吴某已离婚,共有关系的基础已经消灭,吴某要求分割讼争财产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证明,否则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沈某认为一次性住房补贴是自己的婚前财产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故沈某的抗辩不能成立。
本案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沈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款为52391.25元、住房补贴为17940元,合计70331.25元,吴某依法应分得其中一半的份额计35165.63元。但该款项需符合一定的条件方可支配使用,故该款项可待支取条件成熟后再由沈某向吴某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