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2年3月24日,根据国务院决定,条例进行了修订。根据修改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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